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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于树德,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90318381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齐桥镇小闫务村168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树德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任超(在逃)在泊头市洼里王镇莫八里村设置一保健按摩店,实施介绍、容留卖淫活动,2018年10月被告人于树德受任超的聘用帮助其管理按摩店,多次容留黄潺、黄凤英等人在店内及贝壳酒店等宾馆内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于树德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树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树德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溶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于树德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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