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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于**容留介绍卖淫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男,1976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平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在平泉市平泉镇**旅馆内,被告人于多次容留、介绍林、刘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建议判处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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