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容留介绍卖淫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平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在平泉市平泉镇**旅馆内,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容留、介绍林某某、刘某某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建议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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