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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XX,男,1981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1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河南省封某某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4时25分,于XX持A1A2D驾驶证驾驶豫GXXXXX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经核对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到黄德派出所滋事,黄德派出所民警发现该人浑身酒气,后通过指挥中心通知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前去处理,民警到达派出所后由于于XX拒不配合,随即将其带到封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照片、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XX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1份;

4.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XX拘役一个月,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于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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