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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A9****”的“宝马”牌小型轿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荔枝沟互通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道雄

书 记 员:黄家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联系电话:1336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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