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自报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县**镇**屯**村**村**号,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牌号为沪******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约59公里时速沿本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北约500米处时,在与对面来车会车过程中未开启转向灯超越同向车辆,因超速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车辆正面左侧与该处由东向西横穿**路机动车道的行人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因头部损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损(被告人自身车损人民币3,014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被害人横过道路未实施避让造成事故,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3.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于某某身份证的出生年月日与自报出生年月日存在差异的原因。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及道路监控视频,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的情况。
7.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沪******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碰撞;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规定;事发时悬挂车牌为沪******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行驶速度。
8.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本案的车损情况。
9.被告人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证及车辆详细信息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资格及驾驶车辆信息。
10.受案登记表、110受理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于某某到案的情况。
11.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重户口注销证明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信息。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报告单,证实被告人于某某无醉酒驾驶的情况。
13.收条二张,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之前工作的公司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人民币80,000元赔偿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月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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