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5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4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郑州**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主犯周某某另案已判决)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以现金和房产抵押借款的形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共涉及45人,1727万元,已兑付101万元,未兑付1626万元。
1、被告人于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担任郑州**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身份为业务员),直接为公司介绍客户9人,存款409万元,已兑付64万元,未兑付345万元,未兑付资金中于某某本人42万元。
2、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郑州**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业务经理,为公司介绍客户7人,存款242万元,全部未兑付,其中陈某某本人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展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晓武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