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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巷**院**栋**单元**门。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巷**院**栋**单元**门。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以虚构古币交易,收取买卖古币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960元。2019年3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以虚构古币交易,收取买卖古币服务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980元。所获赃款被二被告人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详情信息、服务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连宏

                               2020年4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联系电话:1502220****;1553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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