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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徐某、岳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北京市昌平区室,2010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4月28日,减刑后刑满释放;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院批准,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平某镇号,现住河北省平某市新城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92********,满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号,2011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徐、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00时59分,被告人于、徐与任(在逃)在平某市平某镇公司门口向董贩卖冰毒0.4克。

2、2019年7月27日12时21分,被告人于、徐向张(另案处理)贩卖冰毒0.5克。

3、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于、徐向张甲贩卖冰毒0.4克。

4、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于、徐向林贩卖冰毒0.4克。

5、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岳帮助于甲从于及徐手中两次居间介绍代购冰毒0.8克。

综上,被告人于、徐贩卖冰毒2.5克;被告人岳贩卖冰毒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徐、岳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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