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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住白某某********单元**室,案发前系**公司**部退休工人,2018年12月24日因去北京市**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警告,2019年1月22日又因去北京市**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4月4日又因去北京市**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10日,于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乔某某因在北京市**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后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公园路派出所警告。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乔某某因在北京市**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训诫,后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乔某某因在北京市**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训诫,后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乔某某为讨要白银**投资管理公司投资款,以微信聊天方式纠集二十余人到白银市人民政府南门,以喊口号等方式向政府施压,严重影响白银市人民政府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多次越级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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