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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1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市中区七里山西路郎茂山大桥发生碰撞路边墙体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案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乔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43.6mg/100ml。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墙体损坏轻微,墙体所有权人不需要被告人乔某某赔偿。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乔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吕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乔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31531****);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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