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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7********,汉族,初中三年级肄业,个体户,住柘城县**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B1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华景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周口市三川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乔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3张;2、被告人乔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曹某某证言;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一份;6、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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