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8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乔某某为能顺利贷款,伙同贾某某(未到案)伪造了自己位于叶县田庄乡邵奉街的三间三层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一份。2019年9月,被告人乔某某以做汽车买卖生意为名,分两次向马某某借款共计118000元。之后,为使马某某放心,被告人乔某某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马某某作抵押。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印文“叶县房地产管理局”(JC)和样本印文“叶县房地产管理局”(YB)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所形成。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偿还马某某借款,取得马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鉴定意见;
4、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蕾
检察官助理:阴云开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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