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9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的一天,**服务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宁波分公司队长司某某(另案处理)指派若干队员协助工作,后李福华开车带领被告人乔某某、杨康(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江北区接上戴头套和手铐的被害人林某某,运送至本区**街道**山**隧道边的一处板房内,李某某指使被告人乔某某及杨某某以带手铐、禁止外出等方式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非法关押。一个星期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同一地点替换乔某某继续对被害人林某某非法关押。一个月后,张某某(另案处理)替换马某某继续对林某某非法关押。2019年6月的一天,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送至本区**街道**山**隧道边的另一处板房继续非法关押。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林某某趁机逃离现场并报警。
经查明,被告人乔某某参与非法拘禁1个星期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参与非法拘禁1个月左右,并殴打被害人林某某1次。
被告人乔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乔某某及相关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相关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及同案犯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某辨认相关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乔某某使用手铐等械具强行非法拘禁被害人林某某,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马某某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振威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马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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