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系夫妻关系,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新沂市**村**队**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陆某某在句容市边城镇马庄自然村G42沪宁高速北侧树林,采取电锯切割、三轮车运输等方式先后盗窃作案3起,窃得江苏德容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的白杨树5棵,共计价值人民币492.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陆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白杨树2棵,价值人民币311.55元。
2.2019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陆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白杨树2棵,价值人民币158.1元。
3.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陆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白杨树1棵,价值人民币23.25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陆某某、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乔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美菊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陆某某(1801848****)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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