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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山东省聊城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附**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6日,被告人乔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号“**”咖啡厅内,谎称其为**电视台记者,以能为被害人李某某办理**学院专科升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000元。

同年10月6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同一地点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70000元。

2019年11月5日,民警在山东省聊城市将被告人乔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乔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世川

2020年16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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