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串勤全,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串勤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串勤全分别在江北高潮门小区外、宜宾学院宿舍外、和苑小区外等地,以约600-700元/克的单价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收取毒资约500次,总金额超过10万元。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串勤全驾驶摩托车在大观楼附近遇交警临检时冲关,警察驾车追至三江厂附近才将其截停,并当场从其摩托车内搜出藏有毒品的奶粉罐,内有30小包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共净重7.94克,另有医用注射器17支。经鉴定:从提取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串勤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莉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串勤全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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