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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丰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丰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丰某某到寿光市水泥厂家属院1单元402室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卧室抽屉内的一枚黄金手镯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9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宪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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