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7********,出生地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小区**幢**单元**楼。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6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在长寿区、永川区等地,在购物、乘车、吃饭等过程中,谎称其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严某某以想套现银行卡内现金为由向被害人提出通过手机银行将一定金额转到被害人的账户,被害人在扣除其消费金额后再将剩余的金额转到其微信和支付宝账户的方式实施诈骗,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严某某使用手机APP软件制作虚假的银行转账截图,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已经收到严某某的手机银行转账,当被害人发现自己银行卡实际未到账的时候,被告人严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间,被告人严某某诈骗金额共计15 56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严某某到重庆市长寿区**广场**楼“**”服装店,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甲购物款612元及车费240元,共计852元。
2.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寿支行乘坐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网约车,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潘某某650元及车费350元,共计1000元。
3.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乘坐被害人傅某某驾驶的网约车,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傅某某的车费200元。
4.2020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陈家坪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网约车,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00元及车费200元,共计800元。
5.2020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路**号被害人赵某乙所经营的修理厂修车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某乙的修车费1350元及价值5448元的iPhone 11(128G)手机一部,共计6790元。
6.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镇**路**号被害人黄某某所经营的手机店内,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650元及价值2849元的OPPO Reno3(128G+8G/5G)手机一部,共计3499元。
7.2020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镇**街**2号附**号被害人陈某某所经营的足疗店按摩修脚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00元及90元的按摩费用,共计1090元。
8.2020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街道**附近被害人谢某某所经营的火锅店吃饭,饭后付款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000元。
9.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广场**楼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男装店购买衣服时,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沈某某328元。
被告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严某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1. 被害人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陈述;
1.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严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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