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严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住公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严某甲到公某某**镇**村**组村民严某乙家吊孝。17时30分左右,严某甲与严某丙(叔侄关系)、被害人徐某某及村民伍某某等人同桌共进晚餐。在餐桌上,徐某某与严某丙议论本组丧葬地时发生争吵。严某甲站起身将徐某某抱着进行劝阻,徐某某以为严某甲在帮助严某丙,用手一挥,打了严某甲一下,严某甲立即还手打了徐某某一耳光,二人互相扯着对方衣服扭打起来。随后,严某甲拽着徐某某的领口用力旋转,将其摔倒在地上,徐某某倒地时左腿磕碰在水泥地上致受伤。经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信息资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严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志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电话:1387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