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明某某驾驶贵FX****号小型汽车由金沙县大水工业园区沿黄河大道往金沙县西洛街道方向行驶,于当日7时,行驶至金沙县**街道**道洋海坝路口路段时,将公路上行人项某某撞倒,造成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明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280080元,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