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严某某行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大道**号**店铺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旁边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产生盗窃占有之意,遂将该摩托车推至**医院后门停车场内。次日,严某某将该摩托车推至**镇**路**号“**车行”处更换摩托车套锁,后驾驶该摩托车回到**医院后门停车场内,并将车后牌照及换下的车锁丢入一旁的垃圾箱内。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车牌照、摩托车套锁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庞某某、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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