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贺州市八步区****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开摩托车到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砖厂,分四次将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停在砖厂的农用车的油箱盖撬开,用吸管将油箱内的柴油装进两个塑料桶内盗走。经鉴定,总价值124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