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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开摩托车到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砖厂,分四次将邓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停在砖厂的农用车的油箱盖撬开,用吸管将油箱内的柴油装进两个塑料桶内盗走。经鉴定,总价值124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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