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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电白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广场玩时,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头锁插着车钥匙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粤KX****)盗走。严某某盗走该摩托车后并将该摩托车开回家,在家中拿出工具将该摩托车的后视镜和车座等地方拆下来。随后,公安民警在严某某家中当场将正在拆卸摩托车的严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被害人林某某被盗摩托车。经茂名市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61.4元。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害人林某某被盗摩托车发还给林某某。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林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严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签认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页

检察官助理:张小霞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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