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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9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开始,被告人严某某在武义县**街道**村**自然村租赁了一厂房,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相关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收购含润滑油、切削液、发泡胶等物质的废旧铁桶,堆放于厂房及厂房外露天空地,并采购了拆装机、压平机对废旧铁桶进行拆解、压平,准备用于出售。在处置废旧铁桶的过程中,严某某用木屑吸附发泡胶及各种废油并将残渣堆放在厂房内。2020年9月11日,该加工点被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查获。经查,严某某加工点内收购但还未拆解的废旧铁桶净重10.8吨,拆解物净重19.15吨,废残渣净重2.74吨,上述废旧铁桶、拆解物、废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该加工点厂房内、厂界上下风向、周围敏感点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均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过磅单、租赁合同等;

2.​ 证人周某某、肖某某、吴必发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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