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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1988年***8日出生,居民省份证号5116021988********,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住河北省昌黎县**小区。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在昌黎县**镇**小区对面**火锅店处,张某某与被告人严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严某某用菜刀将张某某的冀C66L66白色吉普车砍坏。后经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2019年8月3日被损毁汽车损失认定价格为877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检察官助理:刘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严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物证: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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