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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村。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严某某与睢宁县****小区承建商胡某某签订木工施工合同,并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照比例支付工程款,后被告人严某某联系王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收到胡某某支付的工程款13万元,将其中6万元发放工人工资,并携7万元工程款逃匿至涟水县。截止当日,被告人严某某仍拖欠王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共计26万余元。2020年3月31日,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严某某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严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支付153300元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资欠条、《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供述与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顶治

检察官助理:朱洪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5258****。

2.案卷材料4册共2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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