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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1021969********,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人,中专文化,泰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六合区**村**栋**号(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家属院**号)。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甲近亲属丁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严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5时许,驾驶苏M*****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姜某区**路与**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因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与由东向西由被害人丁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丁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严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严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表检验鉴定书等;

5.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健

检察官助理   张霞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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