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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大专文化,羽毛球教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30分许,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渝AW****小型轿车由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沿省道S207线往铜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旧县大桥路段时,因严某某查看手机导航导致车辆偏移公路,与行人何某某(殁年82岁)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符合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严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严某某及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保险公司支付回单等书证;

2.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死亡原因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琎琎

检察官助理:陆春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08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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