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严某某、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三部刑诉〔2020〕93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严某某按照“阿军”的要求,和被告人周某某一起前往福建云霄县运输假烟,快到装货地点前严某某要求周某某下车,后严某某独自前往福建省云霄县一水果市场附近装货,出发前“阿军”支付严某某油费和过路费总计2000元,且承诺货送到后买家再支付7000元费用,随后二人驾驶的车牌为浙G*****东风牌汽车一起将车上的假烟运往成都。在运输过程中,严某某和周某某轮换驾驶车辆,期间后排车顶有烟掉落,周某某此时知晓运输的货物为假烟,但碍于朋友情面,最终决定和严某某共同将该批假烟运至四川境内。2020年6月11日,严某某、周某某在将该批假烟运输至收货地址双流区朋桥安居物流园前,由于高速封路,二人驾驶汽车从蓉遵高速兴隆收费站下车,后被成都市双流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武汉路东段机场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工地挡获,并在二人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涉案烟草制品:云烟(软珍品)1550条。经双流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该1550条卷烟价值356500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周某某二人在明知其运送货物为假烟的情况下,帮助运输货值金额为356500元的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人在到达目的地前即被挡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运输途中知晓所运输的货物为假烟,且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洁丽

检察官助理:张守天

书  记  员:董佳星

2020 年 11月 6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在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处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09193****

3.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