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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街道***段**区**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丘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深圳***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公司名下网络店铺的运营业务,公司经营地址为宝安区71区**商务大夏**栋***房。2019年4月份时,丘某某为公司物色网店刷单人员,并承诺对刷单人员返还刷单款及支付佣金。后公司将需要支付的刷单款及佣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丘某某,要求丘某某将款项支付给对应的人员。但是2019年6月份后,丘某某就没有把公司转给自己的刷单款及佣金交付给客户,而是用以归还个人欠款。经统计,丘某某共计侵占了公司人民币233831元。2019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丘某某带回接受调查,并扣押其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丘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所涉案手机扣押在镇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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