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丘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丘某某在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18年10月,***公司准备搬迁至光明区,丘某某不愿到光明区新地址工作,因离职补偿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2018年10月24日起,丘某某以手机内存储的***公司违规信息为要挟,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48万元作为离职补偿。2018年11月05日,丘某某在南山区科技园**广场旁的建设银行转账交易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设备照片、谈话录音等(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