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家住富宁县**菜市*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43分许,丘某某酒后驾驶云HB****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广昆高速960公里800米八宝收费站连接线处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经鉴定,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