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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7时许,陆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查时,查获被告人万某某在自家院内菜地中种植的1736株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检测,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提取毒品原植物记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测报告;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鸿艾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1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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