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小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村**组1号附1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苑3栋31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起诉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0时许,钟某某联系被告人万某某求购2包“K粉”和1包“开心水”,并通过微信向万某某转账1800元,万某某遂在“广西佬”(身份不明)处以1800元现金购买了3包“K粉”和1包“开心水”。后万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游泳馆附近将2包“K粉”和1包“开心水”给了钟某某,截留的一包“k粉”用于自己吸食。
同日晚上20时许,钟某某再次联系万某某求购5包“K粉”并通过微信向万某某转账2700元,万某某遂在“广西佬”处以2700元现金购得6包“K粉”,后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游泳馆交给钟世文5包“K粉”,截留的一包“K粉”用于自己吸食。
同日晚上23时许,钟某某第三次联系万某某求购2包“K粉”和2包“开心水”,分两次微信转账2200元给万某某(分别为1000元和1200元)。万某某遂在“广西佬”处以2200元现金购得3包“K粉”和2包“开心水”,后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游泳馆交给钟某某2包“K粉”和2包“开心水”,截留的1包“K粉”用于自己吸食。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前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所作供述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非法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权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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