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气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街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开车至**大道与**客运专线城际铁路交汇的原**厂址处,将厂房外一电井内的十余米电缆线拖出至高架桥下,陈某某用刀将电缆线剥皮后,二人一起将电缆线装进万某某的小轿车内,并开车将电缆线运至周某某湾一废品收购站,以155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6236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万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石**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开•铁发改价认字【202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勘察笔录;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检察官助理:陈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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