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2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时2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路过深圳市福田区**路时,被害人邓某某因醉酒在该处睡着,其手机(苹果7,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7000元,手机壳内夹有人民币100元现金)掉在身边地上,被告人万某某遂上前将该手机盗走。当日1时44许,万某某又返回案发现场试图用事主指纹解锁手机,解锁失败后离开现场。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民警抓获,其自述盗得的手机已弄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的认罪供述和辨认;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和辨认;3、《抓获经过》、视频研判、被盗手机信息截图;4、《价格鉴定结论书》;5、涉案现场视频;6、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扒窃他人财物身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瑞明
检察官助理:林志辉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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