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前往南漳县***区**村*组“***”(小地名)山林处给父亲上坟,用打火机点燃火纸、燃放鞭炮后,将坟墓周边杂草引燃,火势随风蔓延烧到坟墓四周山林上,造成森林失火。万某某随后向**村村干部及119报警求援,16时许经万某某和施某某、范某某、鞠某某等人及南漳县消防救援大队扑救后将山火扑灭。经南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技术工程师现场勘查,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2.952公顷(44.28亩)。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向南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王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森林火灾过火面积鉴定报告;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由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95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斌
检察官助理:徐京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南漳县**镇**村**组家中,联系方式1992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一式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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