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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组,住于成都市成华区**路**期**栋**单元**号。2018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都江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住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4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10月刑满释放。2018年9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10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都江堰区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 月27日凌晨2点过,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二人在成都市成华区东郊记忆“纯色酒吧”内喝酒,被害人周某某、彭某某、骆某某、张某乙等人也在该酒吧喝酒,双方邻桌而坐。期间,万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万某某要求周某某向其赔礼道歉,酒吧经理曾某某对其进行劝解后,万某某、张某甲离开了酒吧。过后约半小时,万某某、张某甲返回酒吧,酒吧经理见状便在酒吧前门对其进行劝解。3时40分许,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欲从酒吧后门离去。万某某见状冲入酒吧,再在酒吧大厅提上一个啤酒瓶向周某某追去,张某甲见状后快速跟了过去。在万某某越过酒吧后门时,在其身后见状的被害人张某乙上前将万某某扑到。紧跟在身后的张某甲拿出携带的菜刀对着张某乙砍。被害人彭某某、骆某某、周某某上前阻拦,张某甲对他们一阵乱砍。周某某、张某乙等人向街面逃去,万某某和张某甲随后追赶。万某某和张某甲在圣灯路和建设路路口追上周某某,对其进行了殴打和刀砍。万某某、张某甲殴打完周某某欲离开现场时,骆某某举起路边一停车指示牌向二人追去并扔向张某甲,万某某、张某甲随即对骆某某进行殴打和刀砍,并将骆某某砍倒在地后离去。

公安机关民警和医疗救护人员接警后到现场,随即将被害人彭某某、骆某某、周某某、张某甲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四人分别在头面部、腰背部、手掌等处有不同程度的砍伤。

案发后,万某某和张某甲的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四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万某某和张某甲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因琐事纠纷,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都江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起诉书十三份、电子卷宗光盘两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讯问光盘两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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