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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李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万某某,小名小勇,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小河区**屯**号**单元**楼**号。2011年8月1日,因伙同他人盗窃,送贵阳市未成年人法制学校学习六个月;2011年12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9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6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5月20日因吸毒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小名陶陶、陶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乡**村**组**号。200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左兵,外号光头,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绑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范斌,曾用名范小平、杨勇,外号老范,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2000年12月19日因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某,外号某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裴某某,小名某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阳市**乡**村**组。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李某等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罪等案,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以“黔源债务”“贵安债务”、“德发债务”为名招揽追债业务,2017年3月份以来,为获取更大非法经济利益,先后招揽李某、章某某、左兵、范斌、裴某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加入,部分成员饰光头,绣凶猛纹身,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向债务人“讨要欠款”。形成以万某某为首,以李某、左兵为重要骨干成员,以范斌、章某某、裴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毕节地区、广西省柳州市、江西省九江市等地建材市场招揽讨债业务非法追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份,被告人万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配城发放追债名片,债权人王某某接到名片后雇请万某某帮其向债务人黄某某追讨2000元货款。2017年3月29日,万某某以修车的名义在贵阳市经开区**村**汽修厂找到黄某某,并采取跟踪、拦截的方式让黄某某还款。黄某某被迫向万某某支付1000元钱。万某某获得钱后,也未与王某某联系,并将1000元据为己有。

2.2018年5月,被告人万某某组织李某、裴某某来到贵州省兴义市发放名片招揽讨债业务,债权人陈某甲接到名片后委托万某某等人帮其向债务人丁某甲追账,达成委托代理协议,报酬为欠款总额的10%-15%。2018年5月25日中午16时,万某某、李某、裴某某到达兴义市后,万某某借口取快递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甲骗至兴义市民族风情街布谷鸟民族酒店门口。丁某甲驾车到酒店门口路边时被万某某等人驾车堵住,后万某某上到丁某甲的车辆副驾驶室抢走丁某甲的车钥匙叫丁某甲下车,威胁说“今天必须还钱,不然走不了”,同时李某、裴某某等人围住丁某甲,并对丁某甲进行辱骂、威胁、恐吓、滋扰,逼迫丁某甲还款。丁某甲被迫与陈某甲联系,在征得陈某甲同意先还部分债款后,丁某甲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甲转账3万元才得以离开。之后万某某以追债为由经常电话威胁、滋扰丁某甲2018年6月15日,丁某甲将剩余欠款3万元还清,某甲收到钱后,分两次支付现金给万某某等人共5000元。 

3.2018年5月份的一天,裴某某在贵阳市西部建材城发放收账名片,债权人房某某接到名片后雇请裴某某帮其向债务人丁某乙追讨3500元欠款,并达成口头协议报酬为欠款总额的20%。2018年6月12日13时许,裴某某借口取快递的方式将被害人丁某乙骗至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碧龙花园,通过威胁、辱骂的方式逼迫丁某乙还钱,由于丁某乙没钱,裴某某丁某乙拉上车并报警至贵阳市南明公安分局小碧派出所处理,丁某乙在得到房某某同意后,重新写了一张欠条才得以离开。后裴某某以追债开支为由向某某索要了1000元报酬。

4.2018年5-6月份,被告人裴某某与范斌、老广(身份待核实)在贵州省大方县发放追债名片。债权人詹某某接到名片后雇请裴某某帮其向债务人唐某某追讨20000元材料款,并达成口头协议报酬为欠款总额的30%。2019年3月23日14时许,裴某某伙同小兵(身份待核实)等人在金沙县客车站门口路边找到唐某某并将其围住,并将唐某某带至客车站附近偏僻的巷子内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唐某某还钱,后唐某某被迫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0000元给裴某某。裴某某得钱后以追债期间产生的费用为由强行扣除15000元,通过微信向詹某某转了5000元。裴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

5.被告人李某与赵某某系同事关系,赵某某得知李某帮他人追债,遂让李某帮助自己伯父吕某某追讨200000元的债务。后李某向万某某汇报了该事,被告人万某某、李某、章某某与债权人吕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帮吕某某向债务人陈某乙追债,报酬为欠款总额的30%。合同签订后,万某某收取了赵某某的3000元费用。万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8月31日,以找到债务人陈某乙需要守人、吃饭、油费、过路费等为由向赵某某要钱,先后通过微信方式收取赵某某4000元、1000元、900元、100元的费用。2018年9月6日晚8时许,万某某、李某、范斌、章某某、左兵找到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小区债务人陈某乙家,陈某乙妻子杨某某开门后解释人陈某乙已经去世,并出示死亡证明,公墓照片。万某某等人在**小区杨某某家小院子外辱骂、威胁、恐吓杨某某,杨某某无奈报警,后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湘雅派出所处理,后杨某某通过报警至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湘雅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让双方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杨某某才得以离开。万某某等人非法获利9000元。

6.2018年9月,被告人万某某、李某、章某某、左兵、范斌在安顺市木材市场发放追债名片,债权人张某某接到名片后雇请万某某等人帮其向债务人吴某甲追讨128000元的欠款,并达委托代理协议报酬为欠款总额的35%。2018年9月28日上午,万某某以取快递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甲骗至安顺市西秀区报业大厦工地处,通过围堵、恐吓、威胁的方式逼迫吴某甲还钱。吴某甲的工友见状后将万某某等人围住,万某某等人见势不妙,遂报警,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新安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到该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万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商量还钱,李某、章某某、左兵、范斌在派出所门口蹲守,防止吴某甲逃脱。吴某甲因无钱还款,便找到朋友来担保后才得以离开脱身。后万某某以追债开支为由向张某某索要了10000元报酬。

7.被告人左兵与刘某甲相识,刘某甲得知左兵帮他人追债,遂让左兵帮自己向债务人卢某某追讨20000元的债务。后左兵向万某某汇报了该事,被告人万某某与债权人刘某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帮刘某甲向债务人卢某某追债,报酬为欠款总额的35%。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万某某、李某、范斌、章某某、左兵谎称送快递方式为由,找到债务人卢某某家,强行冲进卢某某家里,对卢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滋扰,逼迫还债,卢某某怕伤害到已经怀孕的妻子便报警。在派出所里,万某某、刘某甲与卢某某商量还钱,李某、范斌、章某某、左兵在派出所外面蹲守,防止卢某某逃脱。卢某某因无现金还款,无奈让其朋友肖某某支付15000元给刘某甲后才得以离开。万某某等人获得10000元报酬。

二、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7年4月份,万某某承接何某某对林某某的追债业务后,于2017年4月8日16时许,万某某等人以介绍工程的名义骗受害人林某某在贵阳市经济开发区万科大都会见面并将林某某控制,强行带入万科大都会麦当劳里面,进行威胁逼迫其还钱,后有人报警,万某某等人被带至长江派出所处理,为防止林某某逃跑,万某某等人安排人员在派出所门口蹲守。直至第二天凌晨04时,林某某无奈找人进行担保,才得以离开,何某某向万某某支付了报酬5000元。

2.2018年10月份,万某某组织李某、章某某、左兵、范斌来到广西柳州市钢材市场发放名片招揽讨债业务,在承接高某某对陆某某的追债业务后,于2018年10月5日20时许,万某某、李某、章某某、左兵、范斌等人在广西省柳州市通过谎称领快递包裹方式找到陆某某,并对陆某某进行控制,后报案至柳州市公安局黄村派出所处理,为防止陆某某脱逃,万某某等人在派出所门口蹲守,直至第二天早上双方离开派出所后,万某某等人又以讨债为由,将陆某某强行带至“欧岛咖啡”以及丽笙酒店进行控制,逼迫其还钱,直至第三天中午12时许,陆某某家属来到酒店还款后才得以离开,之后高某某支付报酬以及其他费用40000余元给万某某等人。   

3.2018年11月8日下午,万某某承接钟某甲对雷某某的追债业务后,于2018年11月9日9时许,万某某、章某某、左兵、李某、范斌与钟某甲、钟某乙七人分别驾驶贵A****X贵A****Q轿车从贵阳市出发到施某某找雷某某要债。2018年11月10日上午8时30分许,万某某、章某某、左兵、李某、范斌同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到施某某**镇**路**医院门口雷某某经营的门面找到雷某某,逼迫雷某某还钱,报警后双方到城关派出所,民警告知双方系经济纠纷,需走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于2018年11月10日12时许离开派出所,章某某、范斌等人跟随雷某某至施某某城关镇农贸市场门口时,万某某、章某某、范斌等人在农贸市场门口对雷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雷某某拉钟某甲的宝马轿车,在车上万某某、章某某再次殴打雷某某,逼迫其还钱,钟某甲、钟某乙、万某某、章某某、左兵、李某、范斌等人将雷某某带至施某某城关镇西门坡路毛石加工场路边,强行将雷军拉下车继续实施殴打,强迫雷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钟某乙转账20000元,同时逼迫雷某某写了一张内容为52000元的借条。万某某等人驾车回到贵阳后,钟某乙向章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0元报酬。

4.2018年11月份,李某承接吴某乙孙某某的追债业务后向万某某汇报,于2018年11月26日13时许,万某某组织成员李某、范斌、章某某、左兵等人来到遵义市播州区,以谎称取快递的方式找到孙某某,对孙某某进行辱骂、威胁等并将其拉到吴某乙车后排进行控制。之后李某等人又将孙某某控制至贵阳,在贵阳市花溪区某饭馆对孙某某殴打、威胁逼迫其还钱,因孙某某没有钱还,万某某等人未经孙某某同意,至次日凌晨3时,强行将孙某某的金手链拿到贵阳金城寄卖行以13000元寄卖后才让孙某某离开,万某某拿到钱后,以给吴某乙追债过程中需要定位、吃饭等费用,以及支付报酬为由强行扣除10000元。

5.2019年1月18日下午4时许,万某某承接曾某某对刘某乙的债务后,通过打电话谎称领快递包裹方式找到刘某乙并进行控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逼迫刘某乙还钱,后有人报警,双方到云岩区分局黔灵派出所协调,期间,万某某通知被告人李某赶到派出所。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刘某乙家属还钱后其才得以脱身。万某某等人非法获利80000元。  

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万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建材市场发放追债名片,债权人陈某丙收到名片后委托万某某帮自己向债务人郭某某追讨80000元欠款,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报酬为欠款总额的20%。2018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李某、左兵以洽谈业务的方式在贵阳市银项圈民族酒店门口找到被害人郭某某,并将郭某某控制,通过恐吓、威胁的方式逼迫郭某某还钱。郭某某无奈报警,贵阳市云岩区分局贵乌路派出所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协调。期间,万某某通知陈某丙赶到派出所,万某某仍然继续对逼迫郭某某还款。直至2019年9月2日4时,郭某某重新向陈某丙开具100000元借条才得以离开。后万某某等人以郭某某已写借条为由向被害人陈某丙索要20000元。

2.2018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和章某某通过电话推销追债业务联系到债权人胡某某胡某某委托万某某等人帮自己向债务人周某某讨要欠款10000元,报酬为欠款总额的20%。万某某、章某某以购买墙布为由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贵阳市白云区黑土坝后万某某召集李某、范斌、左兵、裴某某前往黑土坝进行非法讨债。万某某、章某某、范斌、左兵、裴某某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逼迫周伟还钱。周某某基于害怕就拨打电话报警,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该所,此时,得到通知的李某也先后赶到。在派出所里,万某某、章某某继续逼迫周某某还帐,李某、左兵、范斌、裴某某等人在派出所门口或车上守候,防止周某某逃脱。周某某被逼无奈后电话多方筹款,直到当天晚上22时40分许,才筹得15900元钱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胡某某后,周某某才得以脱身离开派出所。整个非法追债过程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个多小时。离开派出所后,以定位费8000元、酬金3000元为由,强行向被害人胡某某索要9600元。

3.2019年3月份,债权人顾某某通过追债名片联系到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忙收账,李某向被告人万某某汇报后约顾某某在贵阳谈具体收账事宜,之后顾某某委托被告人万某某、李某、范斌帮自己向债务人朱某甲追讨200000元欠款,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报酬为欠款总额的20%。2019年3月13日0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李某、范斌以取快递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甲骗至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颐高广场,通过威胁、恐吓、滋扰的方式逼朱某甲还债,后又朱某甲将带至餐馆进行控制,被迫朱某甲联系家人筹钱还款,直至当天16时许,朱某甲儿子朱某乙还款200000元后才得以脱身,期间朱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约7小时。此后,万某某等人未按照之前的约定,以追债中的生活费、住宿费、过路费等费用为由向被害人顾某某强行索要8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李某、左兵、范斌、章某某、裴某某归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名片33张、汽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微信截图、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卢某某、雷某某、孙某某吴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李某、范斌、章某某、左兵、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施某某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施公司鉴法临字【2018】37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李某、章某某、左兵、范斌、裴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向债务人“讨要欠款”的方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形成了以万某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犯罪集团认定的法定要件,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以被告人万某某为首,被告人李某、左兵为重要骨干成员,被告人章某某、范斌、裴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万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应按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案发后,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左兵、范斌、章某某、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范斌被判处过刑罚,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范斌、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兵、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某某人民法

副检察长:罗 承 红

                          检察官:舒燕平、龙泉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李某、范斌、章某某、左兵、裴某某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3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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