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招弟(外号“老太婆”),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56********,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0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外号“小饶”),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无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架桥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19 年12月23次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招弟、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万招弟、饶某某和裴某某(已判决)在南昌县莲塘镇**、**路口的餐馆、八一乡**房、八一乡**厂附近的平房等地组织人员流动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0余元,参赌人员达数十人。万招弟在赌场内负责收抽头钱、事后负责牵头分抽头获利的钱;裴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应方、偶尔在赌场内收抽头钱;饶某某负责运赌具和接送参赌人员。具体赌博如下
1.2019年7月5日,裴某某、万招弟、饶某某三人在万招弟儿媳家中开楼聚赌,获利960余元,裴某某分得320元;
2.2019年7月6日,裴某某、万招弟、饶某某三人在万招弟儿媳家中开楼聚赌,获利1000余元,裴某某分得370元;
3.2019年7月7日,裴某某、万招弟、饶某某三人在万招弟板联刘家的家中开楼聚赌,获利600元以上,裴某某分得200元;
4.2019年7月8日,裴某某、万招弟、饶某某三人在万招弟板联刘家的家中开楼聚赌,获利1200余元,裴某某分得420元;
5.2019年7月9日,裴某某、万招弟、饶某某三人在八一乡**厂附近的平房开楼聚赌,获利6000余元,裴某某分得2000元;
6.2019年7月10日,裴某某、万招弟、饶某某三人在**房子内开楼聚赌,获利1800余元,裴某某分得620元;
7.2019年7月11日,裴某某、万招弟、饶某某三人在八一乡**厂附近的平房开楼聚赌,被八一派出所查获。
2019年11月18日,民警抓获饶某某;2019年11月20日,民警抓获万招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招弟、饶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招弟、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招弟、饶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另外,被告人万招弟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敏巧
附:
1.被告人万招弟、饶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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