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5********,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七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七某某发现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香格里拉市**乡**村委会**组**号家门口的云******号黑色皮卡车未锁门且车钥匙插在车上,便将该车开走驶往香格里拉市城区,途中,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格咱派出所的民警查获。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被告人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格某某、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七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姆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884****;保证人里某某,联系电话:1338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三张随案移送至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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