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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0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室。因吸毒,于2020年6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程某某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400元。随后,丁某某联系上家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冰毒,并将上家放置冰毒的地点告知程某某。程某某到万州区国本路美宜登酒店门口花盆处拿到毒品后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其身上查获一包净重0.49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 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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