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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0********,汉族,**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5日;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20日;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丁某某从一个绰号“小三儿”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手中购买了35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丁某某发现该批毒品系假毒品后,仍然谎称是真毒品而进行贩卖,先后骗取熊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7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份的一天,熊某某找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随后,丁某某在汉某某人民医院附近将20克假毒品甲基苯丙胺冒充真毒品卖给熊某某,骗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上午熊某某以毒品质量问题为由将冰毒予以退还,丁某某退还了人民币2000元。

2、201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李某某找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随后,丁某某在汉某某**道“三堤两港”附近将30克假毒品甲基苯丙胺冒充真毒品卖给李某某,骗得人民币5400元。

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毒品320.27克;2.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截图、称量、取样笔录、照片等;3.证人丁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常德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报告;7.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德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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