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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段某某等7人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201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济南**院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大街**小区**栋**单元**室,现租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公寓**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2015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2018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住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甲,又名谷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市**路**房**排**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镇路**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决定,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丁某某、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谷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重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恋爱纠纷,宋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丙发生矛盾。2017年3月5日14时许,宋某某与李某某在山东**职业技术学院院食堂一侧的**饮料店内聊天,被张某丙发现后,张某丙叫来张某丁、曹某某等人对宋某某进行了殴打。宋某某为了报复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纠集**速贷的同事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张某甲、谷某甲、马某乙、丁某某、张某乙来到山东**职业技术学院。宋某某和被告人丁某某先到了山东**号楼宿舍内,找到张某丁等人,宋某某想要约张某丁等人到楼下处理,张某丁等人不下楼,并要求宋某某等人上楼。2017年3月5日17时许,宋某某伙同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张某甲、谷某甲、马某乙、丁某某、张某乙来到山东**号楼宿舍内,与张某丁、刘某某等人在*号楼*楼相遇,宋某某指认出殴打他的人有张某丁,在殴打张某丁的时候,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张某甲、马某乙、张某乙与宿舍楼内的学生发生互殴,造成前来劝阻打架的被害人孙某某被人用棒球棍打伤,孙某某面部双侧鼻骨及上颌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与孙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谅解书和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因为私仇,为了报复他人,纠集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参与聚众斗殴,造成一人受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马某乙、张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于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可适用缓刑;建议对于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建议对于被告人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谷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锋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马某甲、谷某甲、马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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