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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丁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住永定区枫香岗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逸臣广场星网网吧楼下给崔某某贩卖了价值750元的5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

2020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教场路北斗星网咖楼下院子内向胡某贩卖了价值450元钱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0包。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胡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G*****的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处查获两个透明一次性塑料杯和3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送检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中检出可待因成分。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三份检材中可待因含量分别为690.08ug/ml、695.59 ug/ml、687.33 u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控制下交付审批表;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崔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提取、扣押及封存笔录、抽样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检查视频、拆封、取样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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