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专科文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原经理,户籍所在地宝某某**镇**巷**号,现住址宝某某**镇**路**局宿舍。被告人丁某甲曾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4年间,时任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经理即被告人丁某甲因**分公司经营缺少资金,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分公司名义向社会融资,并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按照月息1%、年息12%的利率,先后向蔡某某、陈某某、成某某等计30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丁某甲将上述吸收的资金用于**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截止2020年4月26日,上述非法吸收的资金已归还各集资人。
被告人丁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天宇**分公司提供的非吸有关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丁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华永
检察官助理:汤勇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