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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8********,汉族,初中肄业,粮农,住武某某**镇**村民委**村**屯**号。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丁某甲伙同丁某乙、覃某某(均另行处理)于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在武某某城鞍山路将“美博空调”商铺门前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价格部门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42元,公安机关己将被盗车辆追缴并退还失主。

二、被告人丁某甲在2019年9月至10月份期间,多次利用工具砸烂多辆停放在武某某城路边小车的车窗玻璃,盗取车内财物:

1、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启子砸烂停放在城东路“北部湾保险公司”对面路边的一辆红色福克斯牌轿车驾驶座后排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一部POSS机。

2、2019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启子砸烂停放在城东路“北部湾小区”前面路边的一辆银色日产牌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的一个钱包,内有约400元现金及一些文件资料。

3、2019年10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一节钢筋砸烂停放在**路**号“**烟酒店”门前路边的一辆白色北汽幻速牌越野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盗走车内的一个充电宝、两根数据线。

4、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一节钢筋砸烂停放在**路**号门前路边的一辆白色宝马牌越野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从车内未盗得物品。

5、2019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一节钢筋砸烂停放在**路“**食品店”门前路边的一辆灰色福特牌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从车内未盗得物品。

6、2019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一节钢筋砸烂停放在**路“**食品店”门前路边的一辆白色福特牌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一个黑色背包,包内有1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

7、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启子砸烂停放在朝阳路东五巷一块空地上的一辆白色别克牌轿车驾驶座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一个钱包,钱包内有100元现金及身份证、就诊卡等物。

8、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用随身的一把启子砸烂停放在**路“**商店”门前路边的一辆白色北京牌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从车内未盗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失主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威墩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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