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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75********,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2008年2月1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2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10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昆明市**客运站,以帮助被害人扫健康码乘车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密码,使用该银行卡先后在**银行、**银行取现金人民币15900元,后进行了分赃。2020年7月7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吴某某人民币3350元、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4、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历史数据查询报告、银行取款冠字号记录、银行对账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现场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10月21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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