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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甲交通肇事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花园****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街道**村**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并搭载其父亲丁某乙(男,殁年76岁)、弟弟丁某丙,沿G23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某境内的463KM+300M路口时,左转弯过程中与迎面纪某某驾驶的皖P1****(皖PD****)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丁某乙、丁某丙、丁某甲受伤。后,被害人丁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丁某丙经诊断,右眼球毁损、开放性颅脑外伤、肋骨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丁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日,被告人丁某甲被现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尸体、车辆等物证;

2.被告人丁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纪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丁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端春辉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75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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