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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58********,汉族,大专文化,江苏**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路**号**幢**室,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公寓**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6日,本案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4日、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位于南京市玄某某**路**号。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丁某某为实际负责人,江苏**传媒有限公司以丁某某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丁某某为获取公司经营资金,以投资电影为名,通过投资人相互介绍,月利息3%、期限6个月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群众前往公司进行投资。截止目前已查明有199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4479.7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955.6598万元。

2019年5月19日,丁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于当日到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接受讯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江苏**传媒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资料、营业执照、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民营企业家春晚合作协议、发行影视合作合同、丁某某银行流水、合同书、收据、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丁某某案资金情况的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的证人证言;

3.集资参与人朱某某、张某某、蔺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忠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2936页。

3.随案移送资金情况的鉴定意见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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